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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被判无期徒刑 法律能否告知生母被辱应该怎样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2-25 01:48: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陈紫函
辱母杀人案被判无期徒刑,法律能否告知生母被辱如何忍?近日“辱母杀人案”从发生到判决,皆引起民众的各种热议,特别是针对最后判决伤人者于欢造成他人的伤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一事。都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显然这个判决是存在非议的,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面对生母被辱,法律能否告诉我们到底要怎样做才不会沦落到“犯罪”这一步?

2016年4月,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在办公室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遭受逼债者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逼迫行为,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事一发立即引起社会各界正义人士的愤怒。如果一个男人看到如此侮辱母亲而不奋起保护自己的母亲,那么生何以为人?这样的结果稍有良知的人不能接受!

“辱母杀人案”判决结果的各种非议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辱母式”追债的现场,于欢能否合法反抗?所谓合法反抗是指被法律认可的反抗行为,也就是正当防卫——虽然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事出有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用紧迫性、危险性两个标准作为衡量正当防卫的触发情境。这两个概念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很难用具体而真切的标准去衡量。但是我们显然又不能放弃这样的标准。也正是在这样的主观性标准中,我们才呼吁法官应考虑法理人情。

于欢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选择?面对母亲被侮辱,自己也被控制,他要制止侮辱和控制行为吗?如果要,那么除了持刀捅人,他还有其他什么选择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人格尊严被侮辱,人身自由被控制,反抗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应当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当时的情境是,报警后警察出现在现场又迅即出门,于欢希望跟警察一起出去,却被追逐人员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这种情况下,于欢必然陷入绝望,他可能会担心追债人员接下来的暴力行为。

从判决书中么传行(追债人之一)和于欢的证言可以看出来,于欢先是被摁在沙发上,然后顺手拿了一把刀子,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攘死恁”。之后杜三、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分别是“往前凑过去”、“朝于欢跟前一凑”、“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了。

从这段证言来看,于欢捅人实际上主要是防御性的,他并不是追着捅人,而是捅向走向他的人。也就是说当于欢持刀时,追债人员如果不是处于攻击状态,而是避让的话,便不会发生多人受伤害的后果。于欢至少是感受到了受攻击的危险后,才出手。当然,多人走向于欢只是于欢受攻击的直接迹象,追债人员上一次的追债行为和此次追债行为,都足以让于欢认定,接下来可能会有更恶劣的加害行为。

因此,不论接警警察当时是否实际上离开了,对于于欢来说,警察到场后,已经要求追债人员不能打人,但追债人员依然将于欢摁倒在沙发上,此时警察又转身离开了现场,他完全有可能认为,十多个恶意的追债人员很有可能会更为放肆。所以对于于欢来说,除了自卫没有其他选择了。

当然,自卫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么再具体分析一下,于欢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伤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他的第一个行为是拿刀自卫,要求追债人员走开,但是当一群追债人员围上来,绝望、愤怒的于欢还有其他选择吗?或者,任何一个正常人还能有其他选择吗?

平心而论,“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主审法官已经努力去理解当时的情境了,他至少已经认定该案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较轻的故意伤害,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事情本质来看,在面多众多大汉伤害无法采取正常手段阻止的话,正当防卫是没办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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